一、附图及附件:
(1)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文本(宁自然资规审[2020]62号)。
二、备注:
(1)附图建筑面积与本证不符的,以本证注明的为准;
(2)本规划许可不涉及建筑材质和绿化景观内容;
(3)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本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可在本证核发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我局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一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本证自动失效;
(4)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5)本证及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文本(宁自然资规审[2020]62号)作为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的依据;建设单位若确需修改规划许可内容,应当在建设之前依法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后续手续;项目经依法审批的变更内容可作为本证的附图、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