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妥善处置宁德市历史遗留新村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
宁自然资规范〔2023〕2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东侨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了妥善处理宁德市历史遗留新村建设用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各县(市、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历史遗留新村建设用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范围界定

  按照当时当地原城乡规划和征地工作相关要求,经市、县(区)政府或者其政府指定的部门研究,且具备会议纪要、正式批文或书面承诺给被征地村,预留作为村民建房的新村用地,现在尚未处置的新村建设用地。

  二、处置方式

  (一)货币回购。原新村建设用地可按照片区回购价进行回购,回购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以地换房。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划拨土地建设安置房小区,按一定住宅建筑面积换取原新村建设用地,置换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三)村级自建。使用原新村建设用地自建的,需符合农村村民建房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原新村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可采取村委自主建设方式处理。鼓励村集体组织利用新村建设用地建设住宅小区,优先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问题。

  (四)其他方式。除上述三种处置方式外,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依法依规灵活采取其它处置方式。

  三、处置原则

  采取货币回购或以地换房方式处置新村建设用地的,原属于各县(市、区)政府收储土地(宁德市中心城区除外)所产生的,处置方案中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配套设施等重要规划指标需经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审核后,由各县(市)政府研究确定。原新村建设用地位于中心城区,属于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收储土地所产生的,其处置方案中涉及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及配套设施等重要规划指标需经市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分别由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原属于市本级收储土地所产生的,其处置方案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规范管理

  进一步规范新村建设,新村建设应结合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在县城规划建设区内的新村建设用地,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在乡镇规划建设区内的新村建设用地,采用统规自建、整治改造等方式,鼓励建设集中的住宅小区。新村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进行整合开发建设,以提高土地利用率。

  五、其他事项

  (一)宁德市中心城区历史遗留的新村建设用地的处置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宁政〔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历史遗留的新村建设用地处置实施意见。

  (二)本意见由宁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