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15-3005-2023-00038
  • 发文字号: 宁自然资答复〔2023〕2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2023-04-12
  • 标    题: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宁自然资答复〔2023〕2号
来源: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4-20 17:09

  答复类别:A类

宁德市农业农村局:

  叶李祖代表提出的《关于鼓励发展农村庭院小规模养殖的建议》(第1034号)收悉,现将我单位的办理意见答复如下:

  关于代表提出的“畜禽舍建设用地应有适当的指标”“设施建设应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议,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等有关规定,在符合农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前提下,畜禽舍建设用地属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备案设施农业用地方式解决。设施农业属于农业生产内部结构调整,地类按照农用地调查和管理,无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但2021年及以后新增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用地需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设施农业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领导署名:刘晓兵

  联 系 人:肖守中

  联系电话:2733672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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