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15-2609-2023-00044
  • 发文字号: 宁自然资〔2023〕161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2023-04-21
  • 标    题: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道G228线福安乌山特大桥公路工程用地预审的意见
  • 有 效 性: 有效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国道G228线福安乌山特大桥公路工程用地预审的意见
宁自然资〔2023〕161号
来源: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4-27 09:56

  福安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的规定,我局受理了国道G228线福安乌山特大桥公路工程用地预审申请,经审查,现提出预审意见如下:

  一、国道G228线福安乌山特大桥公路工程(项目代码:2208-350000-04-01-412541)已列入《国家公路规划(2013-2030年)》〔发改基础(2013)1033号〕,项目建设将东部沿海城市串联起来,成为连接沿海城市重要的经济纽带之一,对旅游、战备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原则同意通过用地预审。

  二、该项目拟用地总面积21.1038公顷,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为农用地16.9740公顷(耕地7.7779公顷,其中水田7.6802公顷),建设用地1.1638公顷,未利用地2.9660公顷。该项目不涉及围填海,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号)的规定,从严控制用地规模。

  三、项目经审批(核准、备案)后,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获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四、项目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确需征收土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有关工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并纳入工程项目预算,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你局应主动对接当地方人民政府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涉及占用耕地的,足额落实补偿耕地费用,按照“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并按照法律规定,做好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批准程序。

  六、建设单位应对项目是否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应避让历史文化保护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

  七、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失效。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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