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导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1-12 11:52 来源: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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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依据

  《宁德市中心城区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景观导则》)于2019年12月由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联合印发实施,2020年12月已过期。为继续提升城市空间形象品质,提高城市建筑文化品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宁德市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景观导则》进行了修订。

  二、出台目的

  《景观导则》印发实施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批的重要依据文件,实施以来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均严格按照《景观导则》的要求进行审查把关,规范了城市建筑景观规划管理工作,切实有效地提升了宁德市中心城区的建筑景观风貌。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城市设计的管理制度及管控要求。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把是否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作为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

  (三)完善商业、办公、公共服务设施等的景观管控要求,“城市道路两侧的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等,应相对集中布置,不宜采用分散式布局,原则上为两层及以上,建筑平面应合理布置,不宜采用住宅套型式功能设计”。

  (四)对沿路绿化景观带的控制要求进行完善。

  (五)根据城市管理局的意见,对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完善。城市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划定、城市夜景照明和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六)对建筑高度及建筑层次的高度梯度差予以调整,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的,相邻两层次高度之间差值由“宜不小于15米”调整为“宜不小于20米”。

  (七)补充办公、商业及工业建筑的阳台设置管控要求。办公、商业及工业建筑原则上不设置阳台,确需设置的,应按凹阳台设计。

  (八)补充人行道铺装管控要求。人行道铺装不宜采用过大图案,应做到简洁美观,同时铺装要满足稳定、牢固和抗滑,并且容易维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人行道铺装宜选用本地材料,其他区域的人行道铺装宜选用生态环保、透水性强、质感较好的材料。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建筑景观规划设计适用本管理导则,宁德市辖区内各县(市、区)的建筑景观规划设计管理可参照本导则执行。

  (二)建筑景观定义。本管理导则所指的建筑景观是指建筑物的外部形象,景观管理是对建筑物风格、造型、色彩、外墙材质、夜景照明、退让空间、附属设施(包括灯箱、广告牌等)等构成要素的管理。

  (三)城市设计的管理制度及管控要求。全面深化城市设计,将城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管理。(1)充分利用宁德丰富的山水资源环境优势,构建与山水城市相得益彰的景观格局,完善与宜居城市相适应的开敞空间景观系统,保护和彰显与历史文化名城相辉映的景观要素体系。对中心城区风貌进行分区指引,通过标识区域、线性界面、建筑风貌管控,强化城市总体景观风貌的秩序感,增加城市景观风貌的丰富度;(2)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管控要求,在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调整阶段,同步开展重要管控区域城市设计方案编制,对城市空间形态布局及景观风貌进行研究,对规划片区的整体城市空间形象提出系统化的管控要求,对各地块空间建设提出详细明确的管控要求;(3)加强城市设计成果落实,提升空间管控力度。城市设计管控成果宜按控制性要求与指导性要求区分,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城市设计对地块的空间管控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4)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用地出具规划条件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对规划建设项目的建筑景观风貌提出控制性及指导性意见;(5)按照对城市整体景观风貌的影响程度,在编制城市设计时,将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划分为城市重要功能区、城市重要市民活动中心、城市重要廊道及历史文化街区四大区域。

  (四)建筑景观审查要求。位于城市建筑景观重要管控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总平面规划方案)、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同步进行建筑景观审查。(1)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高水平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内容包括建筑景观设计说明、项目区位关系图、总平面图、周边环境实景图片,建筑空间流线组织、视线、绿化环境分析专篇,实景鸟瞰效果图、沿街透视效果图、夜景泛光照明效果图、三维模型数据电子文件等相关材料;(2)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以及《宁德市城市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等建筑景观管理规定,对申报的建筑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建筑景观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把是否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作为建筑景观设计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4)对城市风貌影响重大的城市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联审,建筑景观设计方案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研究审议;(5)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按建筑景观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提交相关建筑效果图。建设项目应按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建筑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变更建筑景观设计方案的,应按原程序进行;(6)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在其施工现场将审批的建筑景观效果图予以公示;(7)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竣工建筑景观彩色照片、外墙材质说明等相关材料提交住建部门,纳入联合竣工验收内容。

  (五)建筑景观风貌管控的具体内容。(1)商业、办公、公共服务设施等景观管控要求;(2)沿路、沿湖海的绿化景观带管控要求;(3)建筑界面、建筑高度、建筑面宽、建筑高宽比、建筑层次的管控要求;(4)建筑立面精细化设计的管控要求;(5)建筑屋顶形式、建筑外立面色彩、材质的管控要求;(6)人行道铺装的管控要求。

  (六)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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