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0日,我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现就该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因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一般会规定文件有效期,在有效期临届满时,若经评估,该文件仍需继续执行,则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延期;如不延期,则文件到期自动失效,无法使用。
故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办规〔2022〕3号)要求,将《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园区开发项目场地平整剩余土石方处置(试行)的通知》(宁自然资〔2020〕571号)的有效期延长1年,延长至2023年11月3日。
期间,若省级部门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有关文件,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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