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随着“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启用,存在部分已批村庄规划范围与城镇开发边界存在较大冲突、部分村庄规划建设用地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相重叠等情况,亟需开展村庄规划修改及动态维护。目前省级尚未出台村庄规划修改、动态维护程序及审查流程相关文件、规范,省自然资源厅鼓励地方出台村庄规划动态维护管理办法或相关政策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村庄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德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二、出台目的
《宁德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印发实施后,可进一步加强宁德市村庄规划管理,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和修改,探索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机制,编制“好用、管用、实用”村庄规划,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实施性。
三、主要内容
(一)村庄规划定位。村庄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本意见适用于宁德市“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动态维护。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有条件、有需求的开展应编尽编。已开展“镇村规划联编”的村庄,可不再编制村庄规划。鼓励地缘相邻、资源相近的村庄开展“村村规划联编”。
(二)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整个村庄规划编制需履行现状调研、编制规划、审查、审议、报批、成果公告、规划备案等相关程序。
(三)村庄规划修改。符合村庄规划修改情形的,经原审批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修改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村庄规划修改工作,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表格、规划数据库、其他文件以及阳光系统公开材料文件等。
(四)村庄规划动态维护。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村庄建设边界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管控底线和村域建设用地总面积、村域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耕地保有量、林地保有量、湿地面积、大陆自然海岸线保有率等约束性指标修改的前提下,符合村庄规划动态维护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动态维护工作,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表格、规划数据库、其他文件以及阳光系统公开材料文件等。
(五)村庄规划实施、监督与评估。要严格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村庄规划开展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活动,加强对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每五年对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鼓励出台驻镇村规划师制度,创新机制,提升规划可实施性。
(六)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