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随着城市建设不断推进、重大项目相继落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出现了较多的新村建设用地,为了妥善处理宁德市历史遗留新村建设用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妥善处置宁德市历史遗留新村建设用地的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历史遗留新村建设用地管理,使历史遗留的新村建设用地得到合理建设使用,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范围界定。按照当时当地原城乡规划和征地工作相关要求,经市、县(区)政府或者其政府指定的部门研究,且具备会议纪要、正式批文或书面承诺给被征地村,预留作为村民建房的新村用地,现在尚未处置的新村建设用地。
(二)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货币回购、以地换房、村级自建三种方式,同时各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依法依规灵活采取其它处置方式。
(三)处置原则。针对各县(市、区)政府收储土地(宁德市中心城区除外)、位于中心城区属于蕉城区政府或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收储土地及市本级收储土地三种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不同的处置原则。
(四)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新村建设,新村建设应结合村庄土地整理和旧村改造。对在县城规划建设区内和在乡镇规划建设区内两种不同情形的新村建设用地,分别提出管理要求。
(五)其他事项。宁德市中心城区历史遗留的新村建设用地的处置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宁政〔2018〕29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历史遗留的新村建设用地处置实施意见。并明确文件解释单位及文件有效期。
四、解决问题
解决了历史遗留新村建设用地未妥善开发利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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