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2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以下简称《决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省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因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农村“两公”项目)建设需要,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授权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征收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执行。
二、出台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决定》的精神,确保将省政府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依法依规开展省政府授权用地审批权的承接工作,结合全市工作实际,特制定出台《宁德市承接省人民政府授权部分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有九个部分,分为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承接范围、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范围、审批流程、审查要点、职责分工、有关要求以及其他事项。
第一部分提出了承接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第二部分要求我市要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和便捷高效的原则;第三部分明确市政府承接授权审批的权限范围;第四部分明确了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范围和使用主体;第五部分明确县级组卷、县级申请、市级审查、市政府审批等4个审批环节;第六部分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履职履责情况、基础材料合规性准确性等提出了审查要求;第七部分明确了审批流程中市县级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单位职责;第八部分在加强组织领导、依法规范实施、加强监督检查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第九部分明确了社会保障和实施期限。
四、有效期限及执行要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照闽政〔2022〕30号文件执行。国家、省关于用地报批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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