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我市收到福建省人民政府2021年1月8日“闽政地〔2022〕9号”批准宁德市2021年第五批次征收土地0.554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情况
批准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闽政地〔2022〕9号
批准时间:2022年1月8日
项目名称:宁德市井上路(福宁北路至电机路段)道路工程项目
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情况
征收蕉城区金涵畲族乡濂坑村水田0.0930公顷、旱地0.01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061公顷;漳湾镇郑岐村水田0.3804公顷、园地0.0141公顷、其他农用地、0.045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0.554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金额
项目名称 |
被征 地村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宁德市井上路(福宁北路至电机路段)道路工程项目 |
金涵畲族乡濂坑村 |
水田 |
0.0930 |
102 |
9.4860 |
旱地 |
0.0155 |
102 |
1.5810 |
||
其他农用地 |
0.0061 |
56.1 |
0.3422 |
||
漳湾镇郑岐村 |
水田 |
0.3804 |
64.5 |
24.5358 |
|
园地 |
0.0155 |
48.375 |
0.6821 |
||
其他农用地 |
0.0061 |
35.475 |
1.5964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
0.0002 |
64.5 |
0.0129 |
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宁政〔2018〕29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宁区政文〔2012〕124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宁德市2021年度第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21〕1063号)随同本公告一同张贴。
六、本公告公告期为15日,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省政府批复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