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宁自然资〔2021〕412号
发布时间: 2021-10-31 16:33 来源: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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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东侨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充分保障我市“十四五”规划、2035年远景目标,甚至更长远的发展要素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国土空间规划计划管理

  (一)强化规划引导。结合我市未来环湾发展格局,按照“中心城区-沿海县市区-山区县”的序次,综合各地历年增量指标趋势、人口增速、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双评价”(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的可拓展空间等因素,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分配市域建设用地增量指标,优先保障重点产业项目。

  (二)严格计划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土地收储计划、土地一级开发计划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管理体系,要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把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严抓细管,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各县(市、区)按照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要求,做好重点区域收储工作。

  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约束机制

  (一)引导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新选址的工业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从严控制开发区以外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开发区以外选址建设的一般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沿海地区上浮20%,山区地区上浮10%。对用地面积10亩以下的一般工业项目,引导租赁或购买开发区内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对用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严格把关,防止虚报投资强度圈占土地。对用地面积300亩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应根据建设进度,分期批地、供地,防止批多建少、低效利用和闲置土地。

  (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关于发布实施〈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3年本)〉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的有关规定,一般工业项目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按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严格执行国家、省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控制指标。对单宗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工业项目一般不分期建设;对用地面积大于300亩的重大产业项目,一次性规划预留,分批供地、分期建设。

  (三)大力推进小微园建设。各县(市、区)要大力推进小微园建设,努力建成一个300亩以上的小微园,同时要做好新建小微园规划或原有园区提升规划、清晰产业发展定位;小微园建设以地方政府投入建设为主、以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为主、标准厂房以租赁为主,提高土地利用率;积极引导和鼓励小微企业入驻小微园,优先采取租赁或先租后买的方式使用标准厂房;对购买多层标准厂房的企业,允许分割设立及转让对应的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支持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的用地供应。对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按基准地价70%执行。通过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鼓励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促进项目扩能增产。鼓励采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工业厂房先租后让等有关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五)规范建设用地效益标准。深化“亩产论英雄”导向,推进“招商选资”工作,严格执行省、市有关开发区产业发展、投资强度、亩产效益、亩均税收等项目准入要求。沿海国家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35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沿海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7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山区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以上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地均税收要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并明确违约责任。

  (六)鼓励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的,鼓励园区内工业企业可在原有建设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单个工业项目的容积率上限可提高至3.0,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对工业项目相关要求进行审批,不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要重新约定土地发开强度,明确固定资产投入强度、地均税收和相关违约责任。利用原有土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的,其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出让,不再补缴土地价款。新增工业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不计建设用地容积率,其出让价格根据分层利用情况,比照其地上用地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评估后确定。

  (七)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进行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情况总调查,以宗地作业为单元逐宗建档,收集宗地主体、宗地性质、投资强度、年均税收、开发程度、利用情况、经营状况、产值等指标,查清批而未供、闲置土地、低效用地、闲置厂房的位置、面积和权属状况,作为处置存量建设用地的依据。

  三、落实土地批后监管制度

  (一)有效处置批而未供土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批而未供台帐,逐宗梳理批而未供土地的位置、面积和未供原因,对批而未供的土地分类采取调整项目、加大征迁力度、落实补偿、加快供地、二次招商等措施进行盘活,提高土地利用率。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时开工、竣工、投产,超过合同约定最长时限的,达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收回年限予以收回;因政府及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分清责任,按照限期开发一批、调整利用一批、置换盘活一批、依法收回一批等,因地制宜、加快处置,有效提高建设用地使用率。闲置工业用地,按除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追加投资、转型改造、依法转让、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二次盘活利用。

  (三)支持转产升级盘活低效用地。开发区内企业转型升级,利用原有工业用地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的,实行5年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可以协议方式办理;转型升级项目不再继续经营的,仍可按照原规划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对低效工业用地和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项目,鼓励实施“腾笼换鸟”,通过合作重组、联合招商、收购储备、司法拍卖等方式盘活的,经有权地方政府批准,可采取产权分割转让方式,促进土地资产处置。

  (四)强化工业用途管制。工业用地必须按照批准用途、规划建设条件使用,不得改变批准用途。加强规划土地执法监察,对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工业用途。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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