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15-3005-2023-00141
  • 发文字号: 宁自然资答复〔2023〕87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2023-08-11
  • 标    题: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13号建议的答复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13号建议的答复
宁自然资答复〔2023〕87号
来源: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3-08-15 17:49

答复类别:B类

曾祖奇、阮宜朴、肖焕勤、陈兆树、陈秋玲、林圣涵、林翠花、章芳孝、彭李平、谢文焰代表:

  《关于促进宁德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建议》(第13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促进房地产平稳发展。我局高度重视房地产土地市场健康发展工作,坚持“住房不炒”定位,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我市住宅用地出让采用限房价、限地价、竞配建、摇号等方式,保障房地产土地市场平稳发展。同时,结合中心城区实际情况,规定新出让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6个月,即1个月内缴纳50%,3个月内缴纳80%,6个月内缴纳100%;土地竞买保证金,由30%调整至20%。有效降低企业资金压力。

  二、调整商品房精装销售政策。2023年5月8日,市住建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建规〔2023〕1号),明确鼓励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一次装修到位,推广菜单式全装修模式,2023年新建商品住房全装修交付比例达到30%以上,2025年达到50%以上。

  三、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5〕8号)及《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宁政文〔2015〕115号)有关规定,2019年6月起,中心城区出让的住宅用地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地下非人防车位可以销售,不收土地出让金,鼓励开发商合理开发地下车位。

  四、妥善处置主城区商品房非人防地下车位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2015年4月21日,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德市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5〕66号)有关规定,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申请受理时间截至2017年5月30日,并明确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根据2015年10月14日《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明确对符合该文件规定处置范围的项目,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2019年6月28日,市政府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宁政文〔2019〕115号),明确地下空间作为非经营性停车场(库)以及配电房等配套用房的,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配套费;可销售非人防车位可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积极推动地下空间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工作。2019年11月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宁德市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非人防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处置意见(呈报稿)》,经过多次研究,先行出台2019年6月之后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不收出让金的地下非人防车位的相关文件。2022年1月,我局与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宁德市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的处置意见》(宁自然资〔2022〕10号),对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明确不收土地出让金的地下可销售非人防车位,规范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处置意见。2022年12月22日,市政府印发《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宁政规〔2022〕11号),明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5〕8号)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采取措施,紧跟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修改完善主城区商品房建筑区划内非人防地下车位销售和权属登记处置相关意见,争取尽快出台文件,以解决包含2019年6月之前土地出让合同没约定的地下非人防车位等历史遗留问题。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领导署名:谢世勇

  联 系 人:缪凌云

  联系电话:2556701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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